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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场)借用办法

一、体育馆(场)及其运动设备,以教学训练为主,一般不予借用。如必须借用者,要事先与体育学院办公室协商。

二、校外单位需借用者,应持介绍信,与体育学院办公室联系,在不影响教学、训练及校内赛事活动的原则下,按借用手续办理。若涉及校后勤集团和安全保卫工作时,须与校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借用。

三、借用馆(场)应在借定时间内使用,如需变更者,须事先联系,不得随意改时占用。

四、入馆(场)活动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并对馆(场)器材的损坏负责,必要时应布置纠察人员。

五.借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馆(场)保养、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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