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是我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我院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购入后,资产管理员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
三、资产管理员应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帐、物、卡管理工作,并根据学院要求,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严格做到帐、物、卡相符。
四、凡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仪器设备),都要建帐、建卡,统一编号,不得滞留帐外。
五、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树立资产的安全、完整意识,服从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使用效益。
六、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协助本单位仪器使用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做好防潮、防火、防震、纺锈、防腐蚀等工作。以保证本院仪器设备的完整与安全。发现有损坏的应即使修复,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七、仪器设备在院内互相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外院或个人使用。由于工作项目需要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院行政副院长同意,学院院长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报送院资产管理员备案。
八、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如属管理失误或操作不当等,应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被盗或丢失,应立即向院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院领导和资产管理处。
九、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已经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
2.使用年日已久,故障频繁,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
3.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不合要求;
4.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
5.因意外灾难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以无修复价值。
十、赔偿范围:
(一)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当事人均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拆改仪器设备;
3.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5.院财产因故带出校园外造成丢失;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二)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知道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性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坏且损失不大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仪器设备本身有缺陷或因长期超限使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比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十一、赔偿标准:
1.低值耐用品损坏的要计价赔偿;
2.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DVD等两用仪器设备损坏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及维修费用;
(2)局部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有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酌情赔偿损失;
(3)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含配件费)。